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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

外籍新娘家暴離家出走,卻被家暴夫舉報失蹤人口,外籍新娘該如何自救?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案例:
阮小紅在兩年前從越南嫁來台灣,一開始與先生阿明的感情融洽,可是因為最近經濟的不景氣,阿明被原本上班的工廠裁員,整日藉酒澆愁,小紅看不過去,好言相勸,卻遭阿明的反脣相稽,幾次衝突下來,阿明竟轉而動手毆打小紅多次成傷,一開始,小紅總是忍氣吞聲,但阿明家暴的態度與行為,已讓小紅再也無法忍受,在一次阿明又動手將小紅打的滿身是傷後,小紅決定遠離家暴的威脅而離家出走。沒想到,離家數日後,阿明竟向警方報案把小紅提報為失蹤人口,被列為協尋的失蹤人口後,小紅找工作處處碰壁,生活陷入困難,小紅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總不能這樣這樣躲躲藏藏過日子。

詳解:

當警察機關接獲外籍配偶行蹤不明的報案時,應該要通知外事警察依外事警察執勤業務執行程序彙編相關規定輸入登記,並通報警政署資訊室註記協尋。原則上在警方找到被報失蹤的協尋人口時,會通知當初的報案人,讓報案人來註銷協尋登記。

但是在這種因為遭受家暴而離家出走被報失蹤人口的情形,如果事後當事人提具遭受家暴的相關證明文件,那麼,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就可以逕行撤銷掉協尋,而不用要求報案人出面撤銷。受理單位在逕予撤銷後,應將撤銷事由通知報案人,但是對於受家暴的被害人現在的住(居)所則應該要確實保密。

因為遭受阿明毆打而離家出走的小紅,可以拿著遭受家暴的相關文件,到警察局外事科請求逕予撤銷協尋,但是什麼才算遭受家暴的相關文件?一般實務上做法會要求被害人要有保護令,所以建議小紅在被阿明毆打後,一定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先到警察局去報案,然後去驗傷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樣才能真正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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