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幫小王「擦槍」 綠帽夫告通姦不成 |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2014/10/01 桃園縣已婚的楊姓女子於今年2月5日中午,與曾姓男子共赴中壢市區一家賓館開房間,楊女的羅姓丈夫尾隨抓姦,因未抓姦在床,卻仍控告妻子為曾男「打手槍」觸犯通姦罪。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以通姦罪構成要件為「性器接合」,但全案即使「打手槍」的行為也沒積極證據,昨天以不起訴處分。
見老婆與情夫開房間
檢方指出,原告羅男與33歲的楊姓妻子結婚多年,外遇|下一站幸福去年底他發現妻子的舉止有異,懷疑似乎在外面有男人,多次跟監追查均無斬獲今年2月5日近午在中壢市妻子上班的公司旁守候,發現妻子下樓與54歲的曾姓男子會合,2人快步前往附近的一家賓館「開房間」。
羅男見狀忍著椎心蝕骨之痛,硬是煎熬了半個多小時,才進入賓館到房間「抓姦」,卻發現2人仍衣著完整;離婚子女雖然如此,他仍報警陳述妻子為曾男用手撫摸性器官「打手槍」,控告妻子與曾男通姦。
未抓姦在床 控「打手槍」
案經桃園地檢署調查,檢察官訊問時,楊女否認與曾男有肉體關係徵信社|甜蜜徵信 ,稱說2人開房間抓姦|在床 、純聊天。然而檢察官調查時多次傳喚原告羅男,但他均未到庭陳述、舉證,也不知道他控告「打手槍」的根據,曾男也都沒到案。
檢察官認為,刑法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採男女「性器接合」的嚴格認定,此案並無此證據。雖然月前有高院法官顛覆通姦罪的「性器接合說」,認定口交在刑法上屬「性交」定義,且此行為也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將一件男女口交案以「通姦」定罪,然而此案即使「打手槍」也缺乏證據,昨天因此將楊女、曾男均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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